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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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披露
内容、范围及重大信息收集和传递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以及及时收集和传递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渠道,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的流动、归集和有
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
构等下属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研发、财务、人事及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市场营销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
的信息,分为一般、重要和重大信息。本制度所指信息为公司重要、重大内部信
息,并可能达到对外公开披露标准,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部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上报部门,
董事会秘书为内部重大信息处理的负责人,负责将公司有关信息上报公司总经理
和董事长或提交董事会。
     第四条   各部室、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应指定 1 名工作人员作为内部重大信息收集
人,具体从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对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第七条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下列事
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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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术证、合格证等;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
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足额坏帐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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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
     第十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和收集人的工作职责是:
重大信息报告表》,经信息报告工作责任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后,及
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报送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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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无”,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报事项
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同时按照内部信息上报要求提供信息所需
要的资料,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
数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了解的信息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材
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内部重大信息上报事项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工作人员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相关责任人
因失职或过错,导致发生内部信息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或内部信息报送不及时、
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部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部重
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当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九条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公司
将通过必要的法规和知识培训,以帮助全体高管人员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产生、
交流、传递、告知和披露职责的相关人员树立起主动、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信
息的意识,包括安排上述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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