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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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广汇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
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如实的履行披露程
序;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
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
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应遵循本办
法。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
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编制及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经财务总监审
核确认后,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证券部对关联方名单进
行备案。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
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及定价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
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
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
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
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
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
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新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下
(不含 300 万元)的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出决议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
应当按照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
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五章所述的关联交易,
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本所相关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
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达到本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中的关联交易公告格式。关联交易
标的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的,
需要同时参照相关公告格式要求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
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
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
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
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
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职责:
  (二)公司证券部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应当
于年初对当年度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各子公
司、分公司于规定时间将经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核通过且签字盖章的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表》报送至公司财务部;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及
运营部对各子公司、分公司报送的《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表》进行初审;
公司证券部根据初审结果汇总公司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履行
公司内部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月度关联交易判断,是否是年度拟
发生关联交易额度之外的,并判断该交易是否为重大交易事项,财务
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报送证券部,证劵部对财务部报送的年度拟
发生关联交易额度之外的依据公司治理要求报送董事会、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与关联
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之规定,由内部重大信息收集人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收集填写《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表》,并报信息报告责任人签章后
按月报送至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汇总整理收回的重大信息报告表,证
券部、董事会秘书、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次根据所需披露信
息的性质做相应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各子、分公司财
务部专人负责按季度填报《关联交易统计季报表》,由公司财务部汇
总后报证券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各子、分
公司财务部专人负责按月填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月报表》,由公
司财务部汇总后报证券部备案。
         第八章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应当
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
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
承诺,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
决。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本办法未尽事
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对本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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