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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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的行为,保
证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及《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可设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若
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运营总监 1 名,财务总监 1 名,人力资源总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担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除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
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及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及义务:
  (一)总经理职责:
勉地履行董事会决议;
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批准;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
的投资项目;
制度,并监督执行;
业务等文件;
理人员;
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购置;
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同或者进行交易;
向董事会声明利害关系及其性质;
 (二)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义务:
产;
账户存储;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工作决策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总经理决定指令
方式作出。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可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每月召开 1 次,于每月财务报表截止日结束后
的 10 日内召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指派 1 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召
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各部门负责人等;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董事及监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
事先通知监事会,以便监事会有选择的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经理层成员(或
经理代理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包括:
  (一)检查部署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公司拟进行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事
项;
  (三)检查部署公司投资计划的实施;
  (四)听取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工作的汇报;
  (五)总结上月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经营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部署当月经营管理重点工作;
  (七)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八)审批公司与关联法人新达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按《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分别执行;
  (九)推荐、委派公司一级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名、委
派一级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十)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工作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若干事项或专题事项进行讨论,广泛
听取意见,协调各方关系,最后作出决定。如遇意见不一致,总经理有
权作出最后裁决,同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内容外的其他事项的决策,由总经
理以指令方式作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监事会要求时;
  (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三)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时;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运用公司资金、收购及出售公司资产、
签订重大合同时。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
监、人力资源总监、法务总监、安全总监等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提
出专项议题提案,但需由总经理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设秘书 1 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
递、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出席
会议的经理和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
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
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总经
理审定并签署。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
内作出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总经理审定并签署。
   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公司所属的运管部督促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执行。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一)公司职能部室预算内日常费用;
   (二)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等方面的权限依据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三)董事会和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上
市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五)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主持相应
工作和召开相关会议;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管理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
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
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
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负责分析企业前景及技术发展趋势;
  (八)负责对公司发展方向进行研究;
  (九)负责修订公司发展战略;
  (十)负责制定所属公司经营战略;
  (十一)对股份公司的战略实施进行跟进,并向总经理提供建议;
  (十二)负责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股份公司并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立项申报工作;
  (十四)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运营总监工作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运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股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领导并搞好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协调处理好各企业之间的
业务关系,确保年度经营目标实现;
  (四)负责监控股份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
  (五)负责股份公司综合设备管理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六)负责股份公司合同执行管理工作;
  (七)实时监控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建议
和意见;
  (八)负责股份公司并购项目的管理衔接工作;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
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公司资产抵押融资方案,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并报总
经理批准;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管理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
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
融支持;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总监工作职责:
 (一)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工作;
 (二)向公司高层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战略、组织建设等方面
的建议;
 (三)负责建立、完善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人
力资源管理水平;
 (四)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研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模
式;
 (五)塑造、维护、发展和传播企业文化;
 (六)为公司主管以上的管理者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七)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八)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总体把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提供决策及法律
建议;
 (二)健全、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控体系、法律事务工作制度、流
程,并贯彻执行;
 (三)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需要,对公司重大项目尽职调查、立项、
合同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提出决策及风控建议;
 (四)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支持;
 (五)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重大诉讼及重大法律纠纷的处
理,推进各单位执行清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好法律培训、法律宣传督导工作;
 (七)负责能源法律事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机构管理、外部律师机
构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安全总监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以及集团公
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
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指导公司安全生产议事协调组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
  (四)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
提取和规范使用;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建设,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
违规违章行为;
  (六)统筹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评
价工作;
  (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织调
查政府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实事故整改
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八)督促各级落实“三同时”制度,及时推进安全环保、消防手
续的办理,按规定履行审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安全标准化等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推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上述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及信息保密事项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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