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3468/FY/2023-865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广东粤
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海饲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张伟敏律师参
加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
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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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30日刊载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
于7个工作日。
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周二)下午14:30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公
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 :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起 止 时 间 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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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482,173,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82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 至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
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519,94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45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
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83,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9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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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且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
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同意 521,693,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3,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同意 521,675,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5,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514%;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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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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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马卓檀 武建设
张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