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证券代码:60015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
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层管理人员。
还债务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必需满足的条件。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建发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建发股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建发
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
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
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
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
股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出具的《关于厦门建
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厦建发[2020]284
号),建发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实施的公告》,并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完成回购注销。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实施的公告》,并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完成回购注销。
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建发股份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
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届满。
根据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2)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于 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1)2022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 1.85
(3)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 90%;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 0.60 元/股、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0.71 元/股;
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
司,再加入主营业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行业样本出现退 ( 2 ) 以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基
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出现偏离幅
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准,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将根据变更后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更换同行业公司和对标企业。 为 149.10% , 高 于 同 行 业 均 值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
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74.86%;
枋湖旧村改造项目”和“钟宅畲族社区旧村改造项目”。 (3)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
重组当期及后续各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重组收益或 的比重为 98.55%,不低于 90%。
亏损、商誉减值、收购企业后续经营损益(如有)等一切与该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因素的影响。
致公司当年实现特殊收益、亏损或形成商誉但无相应现金流入或流出等特殊情
况的,则在后续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上述特殊收
益、亏损或商誉减值的影响。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
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称职及以上、待改进、不
称职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2020 年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
励对象。
参与考核的 26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考核等级 称职及以上 待改进 不称职 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个人
解锁系数均为 1。
个人解锁系数 1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2020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 2020 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65 名激励对象共 9,014,544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 26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9,014,544 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
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0%,具体如下:
本次解锁数
姓名 职务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已获授限制性股 量占已获授
售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数量
票总量(万股) 予限制性股
数量(万股) (万股)
票比例
郑永达 董事长 20 6.60 33% 6.80
林茂 董事、总经理 20 6.60 33% 6.80
陈东旭 董事、副总经理 15 4.95 33% 5.10
王志兵 副总经理 15 4.95 33% 5.10
江桂芝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4.95 33% 5.10
许加纳 副总经理 15 4.95 33% 5.10
程东方 副总经理 15 4.95 33% 5.10
吕荣典 副总经理 15 4.95 33% 5.10
魏卓 财务总监 15 4.95 33% 5.10
中层管理人员(合计 256 人) 2,586.68 853.6044 33% 879.4712
合计(265 人) 2,731.68 901.4544 33% 928.7712
注:上述解除限售情况不包含 1 名激励对象尚未进行回购注销 10.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建发股
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