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
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向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1月13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同意以7.12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94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邢铭强、范文来、戎一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