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 京城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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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权益的 131 名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原因被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减少,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人调整为 123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638.44 万股调
整为 588.00 万股,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
超过 20%,因此同步减少预留部分股数,由 159.61 万股变更为 147.00 万股,授
予总量由 798.05 万股调整为 735.0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
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监事、外部董事。
  三、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一致同
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为授予日,以 7.3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2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8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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