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股份: 玉龙股份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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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
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
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如董事长收到报告,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
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
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上述第 3 和第 4 项,不论数额,均需报告。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报告标准。
  (五) 关联交易事项
  (六)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七)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 1 项所述标
准的,适用前款规定需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前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八)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序;
资产的 30%;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九)其他重大事件
  (十) 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公司、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签订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时;
  (四)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五)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出现市场传闻;
  (六)该重大事项已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或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公司或子公司所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立即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因负责人不能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
员履行其报告义务,事后由该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情况紧急时,各单位可先以
电话形式上报,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
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
后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
作。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
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书面文件和材
料,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应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
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总协调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
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等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
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报告不及
时、报告内容不准确,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信息报告义务
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擅自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等监管处罚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
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
处理。
  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包括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知悉重大信息
的其他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
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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