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
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情况紧急需要立刻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限制,但是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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