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
日9:15至2023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合的方式召开。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 124,423,03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02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22,411,4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26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2,011,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5016%。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马伊娜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资产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4,048,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989%;反对 3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和马伊娜
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