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本次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实际
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持有参股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