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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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楼           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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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
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
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
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4:00 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岳阳片区长江大道西新港多式联运物流园 001 号 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程》的规定。
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1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780,232,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511%。
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同
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9,134,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0,05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468%;反对 1,098,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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