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28081 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海亮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海亮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
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海亮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凡在 2023 年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开发
行了 31,500,000 张可转债(债券简称:海亮转债,债券代码:128081)。根据《浙
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海亮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
将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支付第四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海亮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海
亮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票面利
率为 1.5%。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任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2023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 0583 号),维持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海亮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次付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海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对于持有“海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对于持有“海亮转债”的其他债券持
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亮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386 号
联 系 人:朱琳
联系电话:0575-87069033
传真电话:0575-87069031
邮政编码:311814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