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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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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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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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咏梅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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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