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
当然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人
员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
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
决议、记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
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负
责相关档案保存、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