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真审查了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
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具备任职岗位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要
求。
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志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真审查了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
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具备任职岗位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发展
要求。
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龚福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戴礼兴
徐容
马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