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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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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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益或资产保值增值
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
  (三) 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 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
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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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首席执行官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投资的
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分别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标准时,由
执行单位评估后,呈报首席执行官核准后办理。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
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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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
《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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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规定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十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可以分期
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的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
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包括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本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制
度的规定,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其他授权代
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先依据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经公
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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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下统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以下统称
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
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
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
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首席
执行官提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首席执行官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
力以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根据本制度的授权范围分别由首席执
行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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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
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按原审批权限由首席执行
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
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
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授权财务
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
以便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
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
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等。首席执行官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
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
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上述派出人员在新公司作出
决议时,必须按照本公司的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由本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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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
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按照
权限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其他经公司按权限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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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其他经公司按权限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
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及时向首席执行官汇报,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档案管理
工作,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按各部门职责进行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
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
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
程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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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
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
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
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
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
为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
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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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
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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