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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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3)第 087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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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 2023 第 087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
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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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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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星期一下午 14:00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
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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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
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
表股份 380,859,2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863%。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0,722,0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4.37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7,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7,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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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60%。
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
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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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
的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
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 是
同意 反对 弃权 弃权
案 同意 反对比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序 票数(股) 例(%) 通
(%) (股) (股) (%)
号 过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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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427,000 31.1224 94,500 68.8776 0 0.0000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
合同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49,300 35.9329 87,900 64.0671 0 0.0000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累计投票制度实
施细则》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427,000 31.1224 94,500 68.8776 0 0.0000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427,000 31.1224 94,500 68.8776 0 0.0000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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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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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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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 姚海燕
苗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