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
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
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
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本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本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本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
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本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本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本委员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
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
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
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
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
知。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
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
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
如下职责:
(一) 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
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所共同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
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编制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本委员会初步审核,本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本委员会应保持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及时沟通,在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
定期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
应提交本委员会审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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