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 世运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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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东世运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
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
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5名激励对象离
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809,800份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本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相关股票
期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二、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
权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
形。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安排,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世运电路独立董事:刘玉招、饶莉、冼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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