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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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
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
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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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人选;
(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本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原
则上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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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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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
席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
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
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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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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