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 3 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审阅
了交易涉及的相关材料,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本次转让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
独立董事:毛大庆、杨涛、高海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