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3-121
债券代码:123063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
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9:15起至2023年11月13
日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0,859,25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4.38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0,722,05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7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7,2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0%。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0,764,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2%;
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2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1.1224%;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7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0,771,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9%;
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5.9329%;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06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0,764,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2%;
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2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1.1224%;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7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0,764,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2%;
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2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1.1224%;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7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姚海燕律师、苗丽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二〇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