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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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重
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
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实施细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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