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部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重大误解之处。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3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6.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