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有关公司股东提
名王彬先生、曾佳女士、苟斌辉先生、王侃先生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事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徐向春先生、张鹏先生、沈烈先生
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的情况。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求。
综上所述,同意王彬先生、曾佳女士、苟斌辉先生、王侃先生作为本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徐向春先生、张鹏先生、沈烈先生作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