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 绿能慧充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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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
对于公司关于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
首次授予条件的 1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李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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