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徐向春先
生、张鹏先生、沈烈先生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海越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徐向春先生、张鹏先生、沈烈先生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海越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徐向春先生、沈烈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