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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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10月27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通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24名,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87,082,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9.2021%。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了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1 属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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