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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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3-08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
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261,260,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8.0353%。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148,475,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32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4人,代表股份112,785,54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2.1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5人,代表股份112,785,8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2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
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
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
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
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4,56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78%;
反对6,66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49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091,7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45,151,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342%;
反对16,07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531%;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76,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23 年 11 月 14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
  五、备查文件
大会决议》
    ;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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