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7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就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 7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参与竞拍的“北仑区 BLXB04-02-08a 地块”土地使用权竞拍不构成关
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
司的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的审核意见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是公司统筹整合资源需要,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价格是依据评估报告和双方友好沟通,我们认为交易价格
合理。本事项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土地收储议案。
监事:胡伯惠、陈 虹、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