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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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68 号
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现场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
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和决议等,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项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所涉及的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国振华(集
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和审议事项,并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
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登记方法、联系事项
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等。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08 日发布了《中
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
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69 人,代表股份 240,466,7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44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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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0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班子、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依照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
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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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40,438,6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5,621,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0144%,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6.8329%,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场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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