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334 号二轻大厦 9 层
电话/Tel:86 592 590 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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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3)闽信实律书第 0350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吴上烁律师、周雨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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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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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限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
笔架山路 1 号]如期召开。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
股份 60,553,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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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352%。
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4,3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352%。
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以下
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
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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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
(2) 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0,553,2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5%,反对股数 9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55%,弃权股数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 94,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股数 0 股。
(2)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0,553,2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5%,反对股数 9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55%,弃权股数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 94,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股数 0 股。
(3)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售后回租融资及保理融资协议并由公司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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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0,553,2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5%,反对股数 9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55%,弃权股数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反对 94,3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股数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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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平 吴上烁
周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