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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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臵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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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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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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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公司将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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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实现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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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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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职权的,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
披露。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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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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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需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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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布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同时废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止。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3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
司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公司将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规定。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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