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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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31416
致: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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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为 17,101,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6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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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101,1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6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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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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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01,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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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议案三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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