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侧01号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999,1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2.5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999,1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2.5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99,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99,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99,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99,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99,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梁爽、张颖琪;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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