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并同步对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
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并同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相关募投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并同步对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修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
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
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编制的《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前述报告充
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
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
适当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公
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顾鸣杰 黄海燕 张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