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上述议案所涉
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王伟静女士具备与其行使岗位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丁俊杰、王忠诚、李兴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