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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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号楼 9 层会议室;
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 34 人,代表股份 887,635,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7013%,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760,779,6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8.8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126,856,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16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13,98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531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
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
过了以下决议:
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黄孝杰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合计 751,800,547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批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2,107,2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2554%;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0,3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481%;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5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83,907,759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0%;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0,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3481%;反对 3,728,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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