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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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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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26,856,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6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3,98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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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
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132,107,2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2554%;反对 3,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48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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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26.6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条议案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907,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800%;反对 3,72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此条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481%;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26.6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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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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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梅梦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