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排。
留住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
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12.71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桂龙
胡世明
高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