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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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倍加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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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
  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或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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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需要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的,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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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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