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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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
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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