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
的了解,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革
独立董事:李茹兰
独立董事: 陆前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