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拟租赁关联方项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城有限”)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交易标的项目情况分析及
未来运营测算后所开展的交易,对公司未来的经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
起到积极影响。公司凭借科技服务能力及优质空间资源的增加将吸引
更多优质企业入驻,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扩大科技服务边界。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
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
限责任公司拟租赁关联方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议。
二、对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独立意见:
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该协议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
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履约担保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做出的为全资子公司电子城有限的履
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决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伏军、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