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
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
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制度的规定。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
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相
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后续建设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三、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
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
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是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 万元(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志良 罗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光伟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