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3-079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68,886,39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351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68,695,99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67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90,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8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9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68,886,3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68,886,3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68,886,3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68,886,3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杨博律师见证,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