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 仙鹤股份关于“鹤21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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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债券代码:113632        债券简称:鹤21转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鹤21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1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1月17日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鹤21转债”)将于2023年11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值发行。
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负担。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
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5月23日至2027年11月16日)。
/股。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鹤21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值人民币1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鹤21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鹤
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
持有“鹤21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对于持有“鹤21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34 号)规定,自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
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9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0-2833055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保荐代表人:陈睿、赵冠群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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