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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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总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
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2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3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掌握国家
政策、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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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5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将依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聘任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将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方式审批决策在总经理权限下的重大事项。
第6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应就总经理的
聘任与解聘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总经理、副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7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决策总经理权限下的重要事项。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8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9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10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责范围之外的经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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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对总经理有权审
批的交易事项有更为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
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
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第12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
作;
(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3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为员工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14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重大问题由总
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第15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在下列情形下,
总经理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长要求时;
(四)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决策时。
第16条 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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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
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18条 如下内容应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总经理层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责范围之外的经营事项决策;
(九)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19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成的决议事项等。出席会议的人员
和记录员要在记录本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20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总经理层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21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层人员应自觉接受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监
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22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
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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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4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25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6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