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针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布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和存管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和存管
账户事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及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和存管账户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谢娟
付海亮